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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规定为保税区内企业使用外汇提供便利

(时间:2007-8-16 8:58:23 共有 人次浏览)
 

     记者15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国家出台规定以改善海关封闭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汇管理,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新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保税监管区域发展迅速,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促进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制定并颁布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对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对滞后于保税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继续保持区内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区内企业与境外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结算等。二是统一了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予以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三是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简化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发布施行,适应了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势,满足了企业经营和创新需要,将更加便利区内企业运作并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有效监管。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在中国外汇论坛上表示,随着汇率形成机制的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强大,这在增强市场资源配置能力的同时,也增大了汇率风险,对其进行管理和防范显得更加紧迫。

    记者13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我国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此前规定,境内机构可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的限额内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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